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涉訴及進展的公告 |
發布日期::2020-09-06 05:23:18???點擊率: |
?證券代碼:603996 證券簡稱:ST中新
公告編號:臨2020-001 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涉訴及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l 本次涉及訴訟案件14起,分別處于立案、調解、判決、執行等階段,因累計新增訴訟金額達到信息披露標準而同步進行披露。 l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中新國際電子有限公司為被告。 l 涉案金額:累計新增訴訟金額為人民幣19,529,465.72元及相關利息、費用。 l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公告的2起訴訟處于立案、尚未開庭階段,故暫無法全面判斷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程度;另外12起訴訟分別處于調解、判決、執行等階段,可能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涉及訴訟情況 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資子公司中新國際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新國際電子”)于2020年1月2日及近日收到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椒江區法院”)、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傳票、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等文件,本次涉及新增訴訟案件14起,因累計新增訴訟金額達到信息披露標準而同步進行披露。現將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與江蘇海榮精密復合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傳票落款時間:2019年12月3日。 調解時間:2019年12月19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原告:江蘇海榮精密復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陰市新橋鎮新華路40號,法定代表人:趙新。 被告: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內容和請求 原被告具有常年業務往來,原告向被告供應金屬復合板等產品,至今被告拖欠模具款47,590元尚未支付。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模具款47,59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3.本次訴訟的調解情況 江蘇海榮精密復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榮精密”)與中新科技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12月19日經椒江區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1)被告中新科技于2020年2月29日前返還原告海榮精密模具款47,590元,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逾期付款,則賠償原告自2019年12月19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2)案件受理費495元,由被告中新科技負擔;(3)雙方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各方簽字或捺印起生效。椒江區法院對本協議予以確認。 4.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47,590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調解階段,因涉案金額較小,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小。 (二)中新科技與江蘇三沃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執行裁定時間:2019年12月17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江蘇三沃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蘇昆山市千燈鎮聯合路218號,法定代表人:肖大為。 被執行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裁定情況 江蘇三沃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中新科技一案,椒江區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裁定如下:凍結、劃撥被執行人中新科技銀行存款135,18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數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35,187.50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執行階段,因涉案金額較小,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小。 (三)中新科技、中新國際電子與寧波鯤鵬印刷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起訴時間:2019年11月12日。 傳票落款時間:2019年11月30日。 民事裁定時間:2019年12月19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原告:寧波鯤鵬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寧波市奉化區東郊開發區天峰路39號,法定代表人:陳鵬。 被告一: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被告二:中新國際電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三:中新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被告四:中新國際供應鏈集團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訴訟的內容和請求 原告與被告一存在多年的業務合作關系,由被告一不定期向原告采購各類標簽產品,雙方就每批貨品訂立書面合同,雙方按月結90天賬期滾動結算貨款。截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一未付貨款達到1,646,696.7元。2018年10月10日至2109年4月10日,被告一新增未付貨款金額547,212元。2019年6月6日,被告一再新增貨款13,472.83元。被告共有2,207,381.53元貨款無法按時支付。 2019年8月16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諾對被告一欠原告的貨款分三期進行還款,最遲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貨款,但二被告到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貨款。2019年11月6日,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諾共同還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貨款2,207,381.53元;(2)請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損失123,976.71元(按年利率6%計算,要求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擔。上述第(1)至(2)項合計2,331,358.24元。 3.本次訴訟的裁定情況 寧波鯤鵬印刷有限公司訴上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寧波鯤鵬印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椒江區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告一名下銀行存款331,358.24元、被告二名下銀行存款1,500,000元、被告三名下銀行存款300,000元和被告四名下銀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擔保。 椒江區法院經審查,作出裁定如下:(1)凍結中新科技名下銀行存款331,358.24元,期限為一年;(2)凍結中新國際電子名下銀行存款1500,000元,期限為一年;(3)凍結中新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300,000元,期限為一年;(4)凍結中新國際供應鏈集團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00,000元,期限為一年。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4.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2,331,358.24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立案受理、尚未開庭階段,暫無法全面判斷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程度,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中新科技與寧波鴻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傳票落款時間:2019年11月29日。 裁定時間:2019年11月29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寧波鴻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霞浦浦泉路8號1幢1號1樓,法定代表人:楊芳。 被申請執行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執行裁定情況 寧波鴻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新科技一案,椒江區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次訴訟作出裁定如下:(1)在(2019)浙1002執5827號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即日內,中新科技支付寧波鴻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5,239.08元及利息,支付執行費13,652元;(2)拒不履行的,凍結、劃撥中新科技相應銀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數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138,891.08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執行階段,本次訴訟可能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 (五)中新科技與昆山金利美五金制品廠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傳票落款時間:2019年11月8日。 執行裁定時間: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9日。 審理機構: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廈門翔安區法院”)。 原告:昆山金利美五金制品廠,住所:江蘇省昆山市周市新鎮橫長涇585號,法定代表人:韓丁。 被告:奧捷科技(廈門)有限公司,住所:廈門火炬高新區(翔安)產業區青泉路1-23號,法定代表人:施碧溪。 被告: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執行裁定情況 奧捷科技(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捷科技”)與中新科技因業務合作,而存在債務關系。奧捷科技與昆山金利美五金制品廠(以下簡稱“金利美”)也存在債務關系,截至2019年1月16日,奧捷科技欠金利美模具貨款608,000元未支付。后經各方協商一致,金利美與奧捷科技、中新科技共同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奧捷科技將持有的中新科技的債權人民幣607,954.9元轉讓給金利美,同時還明確若中新科技未將上述債務607,954.9元轉賬給金利美前,奧捷科技仍應對拖欠的貨款608,000元承擔還款責任。 2019年11月8日,廈門翔安區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次訴訟作出裁定如下:凍結、劃扣、提取中新科技所有的款項人民幣607,954.9元及違約金、執行費8,480元,或查封、扣押、凍結中新科技相應的等值財產。 上述案件在執行過程中,金利美與中新科技于2019年11月29日自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金利美同意中新科技分期履行本案債務。2019年11月29日,廈門翔安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因本案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且需要長期履行,故短時間內無法執結。廈門翔安區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次訴訟作出裁定如下:終結(2019)閩0213執1877號案件的執行(即上述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執行裁定)。中新科技不履行和解協議的,金利美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616,434.90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調解階段,因涉案金額較小,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小。 (六)中新科技與臺州市椒江中西化工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調解時間:2019年11月27日。 民事裁定時間:2019年11月28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臺州市椒江中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臺州市椒江區輪渡路256號,法定代表人:徐文斌。 申請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調解情況 臺州市椒江中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西化工”)與中新科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11月27日經臺州市椒江區涉訴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如下:(1)中新科技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給中西化工貨款24,020元;(2)若中新科技未按約全面履行付款義務,則中西化工有權要求中新科技隨時付清全部貨款24,020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損失。 椒江區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于2019年11月27日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椒江區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如下:中西化工與中新科技于2019年11月27日經臺州市椒江區涉訴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24,020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調解階段,因涉案金額較小,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小。 (七)中新科技與上海福訊電子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調解時間:2019年11月13日。 民事裁定時間:2019年11月26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福訊電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賢區青村鎮南路2號201室,法定代表人:鄭春濱。 申請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調解情況 上海福訊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訊電子”)與中新科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11月13日經臺州市椒江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如下:(1)中新科技共支付福訊電子貨款86,920元,于2019年12月底前支付21,730元,于2020年1月底前支付21,730元,于2020年2月底前支付21,730元,于2020年3月底前支付余款21,730元,福訊電子自愿放棄其余請求;(2)若中新科技逾期支付,則福訊電子有權要求中新科技隨時付清全部貨款86,920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損失。 椒江區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于2019年11月13日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椒江區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裁定如下:福訊電子與中新科技于2019年11月13日經臺州市椒江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86,920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調解階段,因涉案金額較小,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小。 (八)中新科技與浙江一遠靜電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調解時間:2019年11月19日。 民事裁定時間:2019年11月22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浙江一遠靜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仙居縣橫溪鎮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張榆凱。 申請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調解情況 浙江一遠靜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遠靜電”)與中新科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11月19日經臺州市椒江區涉訴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如下:(1)中新科技支付給一遠靜電貨款669,045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167,261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167,261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167,261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余款167,262元,一遠靜電自愿放棄其余請求;(2)若中新科技未按約全面履行付款義務,則一遠靜電有權要求中新科技隨時付清全部貨款669,045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損失。 2019年11月22日,椒江區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于2019年11月19日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調解。作出裁定如下:一遠靜電與中新科技于2019年11月19日經臺州市椒江區涉訴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669,045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調解階段,因涉案金額較小,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小。 (九)中新國際電子與深圳市富佳沃爾科技企業(有限合伙)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起訴時間:2019年11月19日。 審理機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富佳沃爾科技企業(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坪山區坪山街道蘭景北路沃爾工業園二期廠房三樓,執行事務所合伙人:深圳市巽和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康樹峰)。 被告一: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山路1號中集智谷產業園6號樓AB戶,法定代表人:嚴云。 被告二: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東莞市大朗鎮美景西路1888號,法定代表人: 劉華礎。 被告三:湖北新楚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隨州市烈山大道明珠廣場北端(交通大道789號),法定代表人: 劉先明。 被告四:中新國際電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 江珍慧。 被告五:深圳市比亞迪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勃。 被告六: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東昌府區鳳凰工業園經一路北端西首,法定代表人:
玉傳甫。 被告七: 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威縣分公司,住所:河北省邢臺市威縣經濟開發區開放路23號,法定代表人: 蔡利江。 2.本次訴訟的內容和請求 原告與被告一存在借貸業務,為保證被告一按時向原告歸還所借款項及利息,原告與被告二分別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3日簽訂了三份《質押協議》,約定:被告二同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動產向原告提供質押擔保。2018年12月24日,原告與被告二簽訂了《補充質押協議》,約定新增應收賬款為原告提供補充質押。2018年8月22日、2018年8月24日、2018年9月5日、2018年12月26日,原告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辦理了三份《質押協議》以及《補充質押協議》附件質押標的清單內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原告已依約向被告一出借款項,被告一逾期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被告二也未能依約承擔其質押擔保責任。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對被告二質押的應收賬款在55,820,151.16元本金及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質押擔保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2)判令被告三至被告七直接將尚欠被告二的貨款等應付賬款及孳息(其中被告四中新國際電子欠被告二的應付賬款為5,824,787.08元)支付給原告,以實現原告對前述應收賬款的優先受償權;(3)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擔。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5,824,787.08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起訴、尚未開庭階段,暫無法全面判斷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程度,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十)中新科技與佛山市進步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判決時間:2019年11月15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原告:佛山市進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羅村北湖一路圣地廣場A區商業樓A1(6)層27號,法定代表人:楊玉峰。 被告: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民事判決情況 原告佛山市進步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告中新科技于2016年12月15日簽訂一份總價款為4,510,000元的《設備定制合同》。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再次與被告簽訂一份總價款為13,530,000元的《設備定制合同》。兩份合同原告均已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也依約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尚余1,804,000元尾款至今未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立即支付被原告貨款1,804,000元。 2019年11月15日,椒江區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如下: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1,804,000元。案件受理費10,518元,由被告負擔。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814,518元及相關費用,該事項處于民事判決階段,本次訴訟可能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 (十一)中新科技與蘇州東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執行裁定時間:2019年11月14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蘇州東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東山鎮鳳凰山路27號4幢,法定代表人:張釋婷。 被申請執行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執行裁定情況 椒江區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2019年11月14日對本次訴訟作出裁定如下:凍結、劃扣、提取中新科技所有的款項人民幣613,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數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613,000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執行階段,因涉案金額較小,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小。 (十二)中新科技與東莞市美士富實業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裁定時間:2019年10月22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東莞市美士富實業有限公司,住所:東莞市黃江鎮田心村北門巷 88 號,法定代表人:陳澤慶。 被執行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執行裁定情況 東莞市美士富實業有限公司與中新科技一案,椒江區法院經審查,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裁定如下:凍結、劃撥被執行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4,374,825.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數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4,374,825.80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執行階段,本次訴訟可能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 (十三)中新科技與江蘇凱融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裁定時間:2019年10月14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江蘇凱融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蘇州市解放東路555號桐涇商務廣場2號樓603室,法定代表人:陳道明。 被申請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調解情況 江蘇凱融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凱融”)與中新科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臺州市椒江區涉訴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于2019年10月8日達成調解協議如下:(1)中新科技于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江蘇凱融工程款300,000元;(2)江蘇凱融自愿放棄其他請求;(3)如中新科技未按期足額付清上述款項,江蘇凱融有權按532,000元的全部未付部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關于中新科技TV3F模房一,十萬級無塵潔凈室改造工程,中新科技不會向江蘇凱融主張任何權利,如存在漏水等質量問題,由中新科技自行解決。 椒江區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椒江區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如下:江蘇凱融與中新科技于2019年10月8日經臺州市椒江區涉訴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300,000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調解階段,因涉案金額較小,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小。 (十四)中新科技與深圳晶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涉訴的基本情況 裁定時間:2019年10月11日。 審理機構: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深圳晶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松崗街道塘下涌同富路 10 號 B 棟 2 層、4 層、3層 B 區,法定代表人:馮建國。 被執行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2.本次訴訟的執行裁定情況 深圳晶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新科技一案,椒江區法院經審查,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如下:凍結、劃撥中新科技銀行存款人民幣1,566,540.1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數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566,540.12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事項處于執行階段,本次訴訟可能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計披露93起訴訟案件,涉案金額累計為427,871,054.20元及相關利息、費用。另有1起訴前財產保全涉及凍結應收債權692,025,600元。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二、訴訟進展情況 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收到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昆山法院)送達的與億鋮達焊錫制造(昆山)有限公司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具體內容如下: 1.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判決時間:2019年12月26日。 審理機構: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億鋮達焊錫制造(昆山)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昆山市千燈鎮汶浦路北側,法定代表人:陳慶輝。 被告: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工人西路618-2號,法定代表人:陳德松。 本次訴訟的其他情況請詳見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的《關于涉訴及銀行賬戶凍結的進展公告》(臨2019-066)和2019年8月27日披露的《關于涉訴及銀行賬戶解除凍結的進展公告》(臨2019-069)。 2.本次訴訟的判決情況 2019年12月26日,億鋮達焊錫制造(昆山)有限公司與中新科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昆山法院經審查并作出判決如下:(1)被告中新科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77,3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逾期付款利息1,868元,以及以77,3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費1,768元,財產保全費807元,合計2,575元,由中新科技負擔。 3.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上述訴訟事項涉案金額為人民幣81,743元及相關利息,該事項處于判決階段,因涉案金額較小,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較小。 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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